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录音遗嘱的条件有哪些?

时间:2018-10-15来源: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点击次数:

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,确定其遗嘱的内容,对于文化水平不高、书写有困难的遗嘱人可以采取录音的方式来立遗嘱。那录音遗嘱的条件有哪些?

一、录音遗嘱条件有哪些 

1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,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;  

2、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;  

3、录音开始时,遗嘱人、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籍贯、职业、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; 

4、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、月、日、时;  

5、录音制作完毕,应当密封保存,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、见证人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然后,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;

6、继承开始,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。 

只有在符合以上的情况下录音遗嘱才生效。

二、录音遗嘱的相关法律法规

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、录制的遗嘱,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、录音、口头遗嘱条件的,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,并将其复印件存人终止公证的档案。  

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,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,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。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,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,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。

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、录音遗嘱;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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